问题 | 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形式有所不同。 |
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及对非货币财产作价的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作价。如法律、行政法规有评估作价规定,应遵循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分析 股东可以用非货物财产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选择与影响 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选择与影响是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公司股东可以选择不同的出资形式,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这些不同的出资形式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权益以及公司治理产生直接影响。例如,现金出资可以提供公司流动资金,但可能增加财务负担;实物出资可以为公司提供实物资产,但可能涉及评估和转让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在选择出资形式时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长期发展目标,并综合评估各种形式的利弊,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选择不同的出资形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对于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选择不同的出资形式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权益以及公司治理。因此,公司股东在选择出资形式时应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长期发展目标,并综合评估各种形式的利弊,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