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 。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