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是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还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