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