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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辩论中提出管辖异议是否有效?
释义
    管辖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驳回。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超过期限,法院不再受理。第三人和追加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限制。简易程序案件中,管辖异议也不受答辩期间限制。
    法律分析
    当庭提出管辖异议是无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的异议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将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管辖异议的时间限制仅适用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他情况下的第三人或追加当事人不受此限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亦不受答辩期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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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3: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