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仍不足,该怎么办? |
释义 |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方法及补充侦查的形式、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并设定期限,补充侦查次数限制为两次。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以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一、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证据不足怎么办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应该撤销案件,解除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补充侦查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起到了重要作用。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若证据仍不足,则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解除羁押。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次数为两次。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同意检察人员延期审理建议的次数为两次,同时合议庭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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