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
释义 |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是新债权人,而只是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此,债务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新增的费用仍由债权人承担,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 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如下区别: 1、二者定义不同: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二者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则需要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自身的义务,但如果因债权人或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未履行的,可免除自身责任。 二、债务承担的后果有哪些呢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 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定金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合同担保的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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