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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昆山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于10级伤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
    3、颈部及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体表及其他损伤。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部分的规定,十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等七个部分的损伤,每部分都有相对应的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交通事故5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5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是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不同的等级标准,
    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微伤的量刑问题,其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行为,是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定罪量刑的,对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其轻微伤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面部、耳廓:(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3、听器听力:(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
    4、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颈部:(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6、胸部:(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
    7、腹部:外伤性血尿。
    8、盆部及会阴:(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
    9、脊柱四肢:(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
    10、手:(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体表:(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
    具体轻微伤的标准请参考《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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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22: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