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的回避方式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如果发现自己是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近亲属等的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这些公职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但在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