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都有什么? |
释义 | 保管合同规定: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自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只占有物品,不能使用和收益。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和告知物品情况。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不使用物品、返还物品和通知寄存人。如毁损需赔偿,无偿保管需证明没有过失不赔偿。消费保管除外。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寄存人在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则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 3、保管合同在保管物品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但是,消费保管等特殊保管合同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支付保管费; 2、告知保管人保管物品的情况。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亲自保管; 3、不使用保管物; 4、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标的物及孳息; 5、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如果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②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保管物,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6、在保管期间,如果保管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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