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梧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梧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12号)附件2第六条取消]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物、污水、污物、粪便处置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8、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置专科医院,还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1、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梧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梧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上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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