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提出异议权的权利。同时,他们有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的义务。然而,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公司的代表人,具有法人代表的职务,其权限源自全体合伙人的委托授权。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律分析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1)报酬请求权。执行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有: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二、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法人吗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结语 合伙事务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权利与义务。权利方面,他们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并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义务方面,他们有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责任,需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同时遵守竞业禁止与交易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相当于法人代表,他们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的委托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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