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因经济纠纷而非法扣押的车辆 |
释义 | 分期车辆的所有权问题及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车辆所有权不属于使用人,非法扣留可行使权利取回。经济纠纷可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但不可并用。仲裁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裁决后不可再提起民事诉讼。不平等主体可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判决书应明确案由、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结果和费用负担。最高法院判决具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如果是分期的车辆,车辆所有权应该不属于现有的使用人,应该履行债务的继续履行,非法扣留的可以行使正当的权利取回。 1、因经济纠纷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犯罪。 2、债务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扣押人返还,并主张因此带来的损失。 3、既然是因为经济纠纷引起,双方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 (一)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出现经济纠纷法律程序该怎么办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结语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根据不同主体适用不同方法。对于平等主体,可以选择仲裁或民事诉讼,但二者不可并用。仲裁实行自愿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平等主体,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判决书应当明确案由、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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