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