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
释义 |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区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监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所属国有企业及监管企业房产出租事项的审核、审批、监管制度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区各国有企业集团、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本集团、本部门所属企业房产出租事项,监督出租企业加强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集团、本部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4、国有企业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房产安全、保值增值的管理主体责任; 5、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国资办、各镇(街)、开发区(园区)及主管部门出资及监管企业应将所属企业房产出租情况按季度统计汇总,并将汇总表归口上报区国资办备案。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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