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自愿从事公安文职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并通过心理测试;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通过招聘文职人员的体检; (七)具有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往届毕业生; (八)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9月1日至1993年9月1日出生); (九)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专业或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证书、技能和工作经历(详见《招聘简章》); (十)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并能够按照时限要求通过市公安局政审且政审合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