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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员工辞退保险的方法
释义
    员工离职后,需要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具体情况包括劳动纪律违反、严重失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用人单位如果无理由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辞退员工保险怎么处理?
    社保会被断交。离职后需要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找到工作后再办理转移即可。社保的转移如下:
    1、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2、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同时填写一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3、资料提交后,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转移。
    二、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1)、用人单劳动合同期内无理由解除合同,职工同意的话,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λ应该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λ工作的年限(入职起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λ无理由解除合同,职工不同意的,单λ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λυ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语
    总结起来,当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或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时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也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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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13: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