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调解的一名司法调解员可以调解吗 |
释义 | 一、司法调解的一名司法调解员可以调解吗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法院司法调解室的作用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就法院司法调解室的作用如下: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在群众生活日益改善的同时,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人员群体化、诉求多样化、矛盾复杂化等特点。党和政府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我市司法局建立了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此举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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