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