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分为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来确定。刑事案件立案有三个标准。刑事案件有一定的追诉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