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20年员工被裁员,怎么补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裁员,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裁员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进行支付;属于违法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作为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国企裁员后员工补偿政策:权益保障与就业转型措施 国企裁员后员工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并提供就业转型措施。根据政策规定,被裁员工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多年工龄的补偿金。此外,政策还提供就业转型支持,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员工可以选择参加相关培训项目,提升自身技能,增加就业竞争力。政府还积极引导企业与其他行业合作,促进员工的再就业机会。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被裁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转型,重新融入社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果裁员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作为赔偿金。此外,国企裁员后员工补偿政策还提供就业转型措施,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转型,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 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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