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共同财产协议 |
释义 |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夫妻财产合同。婚姻内部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和夫妻财产制合同所引起的产权变动,仍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动。但是它的效果可以分为内部效果和外部效果。内部效力是夫妻之间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和夫妻财产制合同都不具有任何外部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否则不得对抗在婚姻关系之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一、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二、一方净身出户是否能免除还贷责任 一方不能免除偿还贷款的责任。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与其他债权人作斗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和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 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或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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