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按照以下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劳动者补助。 法律客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规定: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试用期规定(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