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间房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按抵押权的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担保物权也适用此规定。同一房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