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