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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释义
    一、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1、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明确规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第144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3、200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其后相续引发相关技术工作流程和系统建设规范。
    二、请问为哪些法院同步录音录像要录入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三、关于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四、在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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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23: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