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犯罪行为认定 |
释义 | 杨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根据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其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规定,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被告人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杨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拒不认罪目击证人故意杀人证据链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某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 裁判规则: 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证人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能证实被害人系被告人所杀,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感情问题与李雪莲发生争执,后其持菜刀砍击李雪莲的颈部、腕部,致李雪莲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自杀未遂并被当场查获。但其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本案无目击证人。 争议要点: 依据本案现有的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间接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依据本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能证实被害人系被告人所杀,上述证据又与现场勘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故上述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据此,可认定被告人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釆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 结语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杨某因感情纠葛持刀杀害了李雪莲,造成其死亡。尽管杨某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但通过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等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杨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关采用的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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