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章,在所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三十八条办法处置。第三十二条规章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章,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第三十八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