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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