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的清偿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 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有哪些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 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发包人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付款吗 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约定或无约定但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发包人验收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的,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说白了,就是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就应该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验收,合不合格另说,除非建筑工程质量有问题,或出现地震、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 至于验收合格与否,该怎样结算工程款、该怎样处理,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总之,一句话承包人要求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就要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不得拖延或拒绝验收,然后借此拒绝付款。 同时,发包人也不能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实上,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付款的,往往意味着其不想按时付款或存在其他目的,在承包人履催不付后,就要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了。因为越早起诉,证据就越易收集的,且不会因时间长出现丢失的情况。要是涉案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往往更利与保障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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