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履行将属于自己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这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对此,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