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一、仲裁机构如何进行消费争议仲裁     1、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机构应依法仲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