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标准下销售假药罪才立案? |
释义 |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故意销售假药或以销售假药为目的的行为,以及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对于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若未造成人身损害或延误诊治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标准销售假药罪才立案: 1、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销售假药或以销售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应予立案; 2、如果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 拓展延伸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案件立案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法律,销售假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或提供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确凿、行为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等。相关法律程序包括报案、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程序的明确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结语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程序的明确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销售假药或以销售假药为目的的行为,才能予以立案。对于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如果没有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明确的立案标准和法律程序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并有助于打击销售假药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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