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无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