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排除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运用。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