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产纠纷找哪个部门 |
释义 |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纠纷通常可以找房管局解决。但是房屋买卖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属于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从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那么纠纷当事人可以到工商局去投诉该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但是如果只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就要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如何与二手房中介打交道 1、瞄准品牌服务中介 想要随便找一家房产中介是很容易,要找一家正规的却不易,但这一点对买房人来说却至关重要。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都想分一杯羹。于是,他们也不管自己是否有能力从事房地产中介,都一股脑儿地涌入了中介这一行业,其服务质量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您应该去找一些有较高知名度、口碑较好的中介公司,通常他们都有较规范的服务程序且手续齐备。正规的中介公司收取的价格较低,且服务费规则明确、明码标价,透明度高。而一些不正规的个人中介公司往往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全凭客户的具体情况而定,常常是“看人下菜碟”。 另外,您可能会看到某些中介公司的招牌下赫然写着“某某集团”的字样。其实这些公司大都是独立的公司,只是与某某集团有一些财务上的关系而已。这些中介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是觉得大树底下好乘凉来欺骗消费者。一旦出事,这些中介公司就会溜之大吉。当消费者找到其所隶属的集团解决问题时才恍然大悟,该集团根本不负法律责任,自己也无法从他们那里得到任何赔偿。 2、双方见面谈条件 不论您是买的清水房还是装修过的二手房,都要注意一定要坚持上下家见面。因为部分违规的中介公司会利用上下家不见面的机会来欺上瞒下,赚取差价。所以,只要和双方见面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比较真实地了解房屋的出售价格。此外,有的房产中介为了促成生意,赚取中介费,会单方面口头向买家保证,房子原来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柜子、热水器等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正式交房时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一片狼藉。其实只要在买房合同中注明条件,这种经济损失也完全可以避免。 3、额外收费要谨慎 如果碰上自己特别满意的房源,千万别急着付类似意向金之类的钱款。因为这样做不仅不能保证您顺利买到房子,反而可能会招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中介公司收取意向金本就属于违规操作,而且付意向金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意向金只在一定时间内有约束力。关键是要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付款方式是要非常注意的一项要素。若通过中介交易,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可以标明:中介公司于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支付房款给卖主等条款。 二、买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6、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三、买房时注意哪些问题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6、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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