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公司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公司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公司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公司负责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 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