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奖金。 具体而言,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其中,工会会员的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按1%计算),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非工资性收入。因此,奖金并不是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不应该计入工会经费的计税范畴中。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各种工资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终奖等; 2、工会会员的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所有工会会员的职工工资总额; 3、工会服务费:指依照工会章程规定,由会员自愿缴纳的工会服务费; 4、工会经费补缴:指工会经费计算有误或漏算的,经工会会员大会决定,由企业补缴的经费。 综上所述,上述内容是工会经费计税的主要依据,但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非工资性收入。企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应该排除这些非工资性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