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契税:(买方,全部以家庭为单位) 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住宅,契税:1%; 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宅,契税:1.5%; 非首次购房、公司购房、设计用途非住宅,接受赠与房产,契税:3%。 2、增值税及附加税:(卖方) 满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 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面积超140平米或价格超1.2倍):按差额的5.3%计征; 不满2年的住宅,按照全额的5.3%计征。 非住宅类房屋按差额5.3%或全额5.3%征收。 郊区增值税及附加税按5.25%征收 3、印花税: 住宅目前免征; 非住宅类:交易双方各万分之二点五; 买卖双方任一方是单位的,印花税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贴本印花:2.5元/房本。 4、土地增值税:(卖方) 个人住宅类目前免征; 非住宅类房屋: (1)提供原购房发票及契税票按差额30%-60%征收; (2)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及契税票按全额5%征收; 公司售房按差额30%-60%征收。 5、个税:(卖方) 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不满5年或者满5年非家庭唯一住房: (1)有原值,个税为差额的20%; (2)无原值,个税为全额的1%; 有无原值以税务机关系统查询为准。非住宅类房屋按差额20%征收。 6、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已购公房:市区15.6元/平米(郊区县按各区规定标准缴纳) 优惠价、标准价房屋:市区15.6元/平米*7(去原产权单位缴纳的以单位规定为准)(郊区县按各区规定标准缴纳) 限价商品房满5年上市出售:差额35%征收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二类经济适用房):全额3%征收(特殊项目除外) 7、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全额*10%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差额70% 8、登记费:(买方)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类:550元/件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