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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枉法仲裁罪的定义
释义
    本文介绍了枉法仲裁罪的相关内容。该罪指的是在仲裁活动中,依法担任仲裁员的人员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法律分析
    枉法仲裁罪指的是在仲裁活动中,依法担任仲裁员的人员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枉法仲裁罪的客体
    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3、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一、警察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属于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依据其犯罪情节情节,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枉法仲裁罪指的是在仲裁活动中,依法担任仲裁员的人员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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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9: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