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债务纠纷该怎么解决 |
释义 | 夫妻债务纠纷的解决: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是否要偿还 分居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共同偿还。 但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属于个人债务。 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离婚后债务谁承担? 关键是判断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否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序号假定情形司法处理 类型一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承担该债务,如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议,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为简单的情形。 类型二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认定主要看债务金额是否和家庭日常消费以及经济状况相匹配,举债目的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类型三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不能作狭义的理解,既包括夫妻双方直接共同参与经营,还包括夫妻一方授权另一方经营、出于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生产经营,同时还应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尤其是举债所获利益是否实际用于维持或者改善夫妻共同生活。 此外,还应考虑两种情况 分居期间的债务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存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非举债一方从举债中获益。 离婚情况下的债务,实践中存在夫妻合意离婚以合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务人一方净身出户,将所有财产让与配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落空。此时不应仅依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认定债务属性。若一方身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对债务性质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辨析,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债务属性。 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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