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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协议的具体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和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程序。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且应考虑实际情况和监护人意愿,选择最合理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生活、管理财产、教育培养等。若父母无监护能力,其他亲属和朋友可作为监护人,无法确定时可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一方面允许适格的监护人以协议方式,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监护职责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协议结果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被监护人是老年人时,其配偶年纪可能也已经很大了,监护能力较为有限。如果按照法定监护的顺位,配偶为第一顺位,此时如果加入意思自治要素,解决法定监护顺序僵化、死板的缺陷,使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监护双方的主观意愿得到充分考量,作出最为合理的监护人选任安排。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无疑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内止其受到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怎样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结语
    《民法典》明确了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根据法典第三十条,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既允许适格的监护人根据自己意愿分配监护职责,又强调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重要性。此举有助于解决法定监护顺序僵化的问题,使监护人选任更合理。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生活需求、管理财产、进行教育、代理民事活动和诉讼等。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法律规定了父母、亲属、朋友等不同情况下的监护人选择方式。如无法定监护人,则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是《民法典》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和监护人职责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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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4: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