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订《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的暂行规定》有什么必要性 |
释义 | 针对企业的低价出口行为,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颁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内容较为简单,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缺少相应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该《暂行规定》自颁布以来,尚没有一起依据该暂行规定立案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案件。 目前该《暂行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尽快予以修订并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显得十分必要。 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专门就调查和处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第3款规定,存在不正当低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外贸法》的上述内容是修订《暂行规定》,调查和处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的基本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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