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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公职人员?
释义
    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管理人员等。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种类,期间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公职人员如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可从轻或减轻政务处分。
    法律分析
    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结语
    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对各级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组织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期间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公职人员如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辅助作用、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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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7 1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