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工资是指,职工在休假期间,企业或单位正常为职工发放的工资,支付方为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在休假期间即由社保机构提供职工生活费用。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领取事项:有些人以为产假期间,既可以领取工资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其实,如果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她的平均工资的话,那么企业或单位即可不用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如果低于,则需要进行补差额。 另外,对于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或者没有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的,职工由权利要求单位或企业支付其产假工资。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