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寻衅滋事罪符合条件的可以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寻衅滋事罪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有: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3、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