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法律援助的终止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通过上面的描述,大家也都基本知道了申请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有哪些,其实法律援助虽说是对人权的保障,但终究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现实生活中,许多的律师不愿意做这个费力不讨好的事,大多是应付了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也没有尽心尽力,这也算是现实与理智的碰撞,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