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问题: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能否主张? |
释义 |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记录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无权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与股东身份的合法记录和认定是股权行使的基础。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记录于股东名册,隐名出资人无权行使股东权利。 提炼出最重要信息:股东权利的行使基于合法的身份记录和认定。 法律分析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拓展延伸 揭示隐名股东权利主张的法律解释和实践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能否主张,涉及着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在股东权利的主张上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虽然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公开,但他们仍然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基本权利,如收益分享、表决权等。然而,由于其身份的保密性,隐名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可能面临一些限制,如无法参与公司决策、无法享受特定权益等。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权利主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解释,以平衡隐名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解释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标准对于隐名股东权利主张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结语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解释,以平衡隐名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合法利益。法律解释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标准对于隐名股东权利主张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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