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出生的孩子,在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顺利出生的,则有权继承所保留的份额,如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即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