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未超过一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低价租赁行为适用撤销权吗? 低价租赁财产来说是不适用撤销权的,它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产低价转移,构不成恶意转让资产,这种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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